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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柳州市民宗委     发布日期:2016-07-19 10:47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2项)

 

第一项: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符合审批条件;2、审批手续是否完善;3、是否在审批时限内办结;4、是否有投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检查

2、抽查归档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分管领导审查

2、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受理的投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分管领导和政法监督科科长定期检查受理情况、办结情况和档案资料。

2、对投诉情况,及时处理,给予答复。

六、监督检查处理

分管领导视监督检查情况,报领导班子研究处理。

 

 

 

 

第二项:对宗教行政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依法行使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族宗教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依据市民族宗教部门移交事项开展宗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县区依据365体育在线台湾网权力清单,实行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及柳州市开展宗教行政许可工作的其他部门,依据市民族宗教部门移交事项开展的行政许可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宗教行政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民族宗教局、新区宗教工作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据市民族宗教部门移交事项开展宗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其他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以及县(区)民族宗教局、新区宗教工作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   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 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三)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宗教行政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市民族宗教部门移交事项开展宗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县(区)民族宗教局、新区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  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  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  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额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予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 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  责令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   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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