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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宗委关于转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发布日期:2017-05-05 16:18

自治区民宗委关于转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民宗发〔201768

 

各市、县(市、区)民(宗)委(局):

现将《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农〔20178号和桂政办发〔2017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财政厅、民委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行〔2012105号)以及自治区民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141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族发〔2016119号)中有关规定与财农〔20178号、桂政办发〔201742号不符的,按照财农〔20178号、桂政办发〔201742号执行。

 

附件:1.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 

 

自治区民宗委   

(自治区民委代章)

2017413 

 


·财农【2017】8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pdf
·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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