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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宗委印发《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网站     发布日期:2017-10-20 08:44

 

 各市民(宗)委(局)、宗教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乡(镇)村、社区、学校、宗教场所,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现将《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民宗委

                                                2017年9月19日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民族团结是全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必须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来坚守,持续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我委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持续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主要责任单位和牵头落实单位,将通过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乡(镇)村、社区、学校、宗教场所,以点带面,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为此,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两个共同”的主题,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坚持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制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的总任务,坚持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的总要求,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村、进学校、进宗教场所(即“六进”)为主阵地、主渠道,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活动,教育和引导各族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理念,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打造一批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为持续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共建和谐壮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主要工作

  (一)创建活动进机关。主要是进入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自治区民族工委成员单位。“进机关”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以民族团结“五讲”为主线,推动宣传教育入心入脑。一讲“一个道理”,即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二讲“两共同”,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讲“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四讲“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讲“五观,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二是自觉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贯穿于自身工作,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制定政策和开展相关工作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是持续支持民族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整体素质。落实加快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政策,大力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各民族的自豪感,振奋各民族奋发向上、自强不息的精神。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办壮汉双语教学。落实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政策,让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进得了学校读得起书。积极推动教育资源均等化发展,让边远地区更多的少数民族孩子共享优质的教育资源。

   四是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防止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将不同民族之间的普通矛盾纠纷同等于民族问题,对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甚至“花钱买平安”等错误做法。同时,要依法办事,坚决反对针对特定少数民族歧视性做法,严禁针对特定少数民族过度检查、拒载、拒住、拒租、拒卖等行为,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服务和管理体系,强化社区民族工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让遵纪守法,合法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能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

  六是持续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交流机制,壮大贯彻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

   七是开展以“民族团结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主题的活动。如加强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知名人士、知识分子的沟通联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和解决他们的问题和诉求,畅通党和政府与他们的沟通渠道。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送医、送药、送科技、送温暖等活动,与少数民族群众结对子、交朋友,体民情、解民忧,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少数民族群众中。结合全民健身活动,适时开展“民族团结杯”民族体育健身趣味运动会,让机关干部职工体验民族体育的魅力和乐趣。

  (二)创建活动进企业。重点是进入国有企业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国有企业,同时鼓励进入非公有制企业。“进企业”主要应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干部职工特别是企业高层领导中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同时,利用网站、板报、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民族团结宣传,增强干部职工“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五个维护”的理念,夯实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二是在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壮族三月三”等,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文体活动,如各民族联欢会、民族知识专题讲座、民族团结摄影书画展、座谈会等,使创建活动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营造各民族职工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良好氛围。

   三是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在规划投资、开发资源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使之与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发展相结合,与解决少数民族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相结合,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提高创建活动的实效。

四是重视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使用,努力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成长和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促进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关心少数民族困难职工,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是把关注民生问题作为创建活动的载体,积极履行社会义务,主动开展扶贫开发、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解决行路、饮水、用电等突出的民生问题,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致富作贡献。

  (三)创建活动进乡(镇)村。乡(镇)村是基层行政机构,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 “进乡(镇)村”主要应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切实把民族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是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橱窗等载体进行宣传教育,在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如国庆节、中秋节、“壮族三月三”等举办民族知识专题讲座、民族团结摄影书画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座谈会、山歌比赛等,以民族团结“五讲”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入心入脑。一讲“一个道理”,即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二讲“两共同”,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讲“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四讲“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讲“五观,即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历史观。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使各族干部群众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三是举办民族美食、百家宴、民族联谊,以及开展走访慰问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等活动,丰富创建活动内容,使创建活动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使各族干部群众从中接受教育,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四是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创建活动纳入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村建设。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加快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结合,与支持各族群众发展生产、增长收入、改善民生相结合,与保护和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使创建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六是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思想动态、利益诉求,积极提供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有效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七是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作用明显,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治安良好,不发生在全国、全区产生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四)创建活动进社区。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重要平台。创建活动进社区,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各族群众,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进社区”主要应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社区干部职工切实提高对做好社区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是利用板报、宣传橱窗、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如国庆节、中秋节、“壮族三月三”等,举办民族知识专题讲座、民族团结摄影书画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座谈会、山歌比赛等,以民族团结“五讲”为主线,推动宣传教育入心入脑。一讲“一个道理”,即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二讲“两共同”,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讲“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四讲“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讲“五观,即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历史观。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使各族干部群众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三是举办民族美食、百家宴、民族联谊,以及开展走访慰问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等活动,丰富创建活动内容,使创建活动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使各族干部群众从中接受教育,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四是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工作总体计划,做到“四个相结合”,即:把创建活动与提高社区居民道德素质相结合,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相结合,与满足各族群众在风俗习惯方面的需求相结合,与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的服务需求相结合,使创建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和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

  五是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努力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子女入学、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是建立健全走访制度,经常深入居民家中触促膝谈心,及时了解辖区群众的思想动态、利益诉求,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有效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创建活动进学校。学校是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创建活动进学校是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决策部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是使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三个离不开”思想、“五个认同”和“五个维护”意识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优良传统代代相传的必然要求。

   1.“进高校”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发挥好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加强“123”和“3个5”的教育,“123”即“一条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两个共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3个5”即“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个维护”(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五观”(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促进各民族学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不断增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是要以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增强各族师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营造各族师生团结友爱的氛围。

   三是为师生搭建社会实践平台,组织师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引导学生将个人成长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相结合,通过调查研究、科研投入、成果转化等形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才智。

   2.“进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好教学活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理论常识、民族政策常识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让各族学生了解多民族的国情,了解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五个认同”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自信心。在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学校,做好双语教学保障和教育质量提升工作。

   二是加强各民族师生间的交流交往交融。营造各族师生团结友爱氛围,促进各民族学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三是发挥好教育资源优势。承担支援民族地区教育任务的中学,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将“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贯穿于内地民族班学生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增强学生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自豪感;切实加强内地民族班常规管理,做好团结稳定安全工作。

   3.“进小学”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好教学活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开展民族知识启蒙教育、民族知识常识教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让各族学生了解统一多民族的基本国情,了解各民族的基本特点,了解各民族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以及各民族人民需要和谐相处的基本认识。

   二是组织好课余活动。利用主题班会、少先队活动、团队活动、社会实践、墙报、板报等方式,以民族团结“五讲”为主线,营造各族师生团结友爱的氛围,促进各族学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开设民族教育兴趣班,教学生制作民族手工艺品、民族特色小吃,教唱一首民族歌曲、教跳一个民族舞蹈、教奏一种民族乐器。

    三是发挥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作用。利用各种教育基地、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好课外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注重家校配合,让学生了解和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关心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

   (六)创建活动进宗教场所。宗教场所是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信教群众最为聚集的场所。在宗教场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建设和谐宗教场所的重要工作之一,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和创新宗教场所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国守法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正常宗教秩序和宗教场所的和谐稳定,促进宗教场所与社会和谐相处。“进宗教场所”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爱国爱教,知法守法。积极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三个离不开”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等思想,增强宗教教职人员“三个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五个认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

  二是团结稳定,教风端正。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五个维护”自觉性,反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坚决同“三股势力”作斗争,自觉抵御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三是管理规范,服务社会。规范宗教场所日常管理,促进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积极配合公益慈善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生活,鼓励信教群众勤劳致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本地本部门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重点培育,夯实基础。要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村、学校、宗教场所为主阵地、主渠道,着力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具体要求是:

   1.南宁、柳州、桂林、百色、河池、来宾、崇左市等7个市,2017—2021年培育和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乡(镇)村、学校各10个,示范机关、企业、宗教场所各5个。

  2.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贺州等7个市,2017—2021年培育和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乡(镇)村、学校各6个,示范机关、企业、宗教场所各3个。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民宗委同意后,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培育和命名示范单位的总数量。原则上要求各市每年都培育和命名一批示范单位,但不强求整齐划一,所培育和命名的示范单位类型和数量可灵活掌握。所培育和命名示范单位的名单需报自治区民宗委备案。

   (三)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评审和命名。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检查指导,并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所确定的测评指标体系及时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对于条件成熟的单位,要做到成熟一批,命名一批。凡是推荐评审全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必须从已认定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中产生。

  (四)多层次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在报纸、电视台、网站等媒介上开设专栏,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活动的宣传推广,宣传“六进”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例,宣传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要大力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公益广告牌、公园、校园文化墙、社区宣传栏等阵地,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列入每年督促检查的内容,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原因,着力加以解决,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打折扣、不走过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六)认真总结经验,报送相关材料。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注意总结工作中好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创建工作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民宗委监督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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